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》、《廣東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》有關規定,制定本須知:
一、市場開辦應具備條件
商品交易市場(以下簡稱為:市場)是指有市場投資開辦者,有符合法律、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交易場所、設施和資金,有專用名稱,能以市場的名義對外承擔民事權利義務,為若干進場經營者以集中、公開交易的方式進行生產資料、生活資料現貨交易提供場所和服務的各類經營主體。其設置必須具備以下條件:
(一)市場規劃必須納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,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,市場布局和建設應當遵循科學選址、方便群眾的原則。
縣城(市區)開辦的市場由縣以上政府主管部門出具市場規劃立項意見書;鎮以下開辦的市場由鄉鎮政府主管部門出具市場規劃立項意見書。
(二)符合消防安全和環境保護的要求,不影響周邊環境和小區居民的正常生活。
(三)市場應具有管理市場資金、市場管理機構辦公場所和管理人員,具備相應的經營場地、經營管理設施、環衛設施、車輛停放設施等市場必備的設施。市場建筑消防設施經建設部門和消防部門驗收合格后,市場內經營設施經屬地工商局市場監管部門及工商所按照《廣東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》要求進行驗收審核。
(四)開辦經營農產品市場的經營設施和市場管理應該按照《廣東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》和《清遠市食品安全市場建設標準》要求進行建設和管理。市場建筑消防設施經建設部門和消防部門驗收合格后,市場內經營設施經屬地工商局市場監管部門及工商所按照《廣東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》和《清遠市食品安全市場建設標準》要求檢查審核。
二、市場登記為企業應提交的材料
市場登記為企業須提交法律法規規定的企業登記注冊材料外,還提交以下市場登記材料:
(一)市場開辦審查意見書;
(二)市場開辦可行性報告;
(三)市場布局設計圖和市場規劃意見書;
(四)建設工程驗收和消防驗收合格證明文件;
(五)市場經營場所承諾書。
三、市場登記為的組織形式、名稱登記與經營范圍核準
(一)市場登記為企業組織形式,原則上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其他企業經營組織。
(二)市場登記為企業的其名稱應當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有關規定。如:清遠市xx市場經營管理有限公司、清遠市XX市場管理有限公司。
(三)市場登記為企業的經營范圍一般核定為:“對XX市場的開發和管理及攤位和商鋪的出租”。
四、市場登記為企業辦理程序
(一)已辦理《市場登記證》的市場企業登記注冊程序:
1.市場開辦單位到屬地工商局企業登記注冊窗口辦理《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》;
2.開辦單位憑《市場登記證》到屬地工商局市場監管部門領取《市場開辦審核意見書》;
3.市場開辦單位憑《市場開辦審核意見書》到屬地工商局登記注冊窗口辦理企業注冊登記,領取營業執照。
(二)新開辦市場登記為企業登記注冊程序:
1.市場開辦單位到屬地工商局企業登記注冊窗口辦理《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》;
2.市場開辦單位憑《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》和開辦市場要求應提交有關材料(本須知第一、二條材料)到屬地工商局市場監管部門辦理《市場開辦審核意見書》;
3. 屬地工商局市場監管部門及工商所按照《廣東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》要求進行現場勘查,對發現市場有關設施不符規定的提出《檢查意見書》,檢查符合規定的發給《市場開辦審核意見書》;對經營農產品市場按照《廣東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》和《清遠市食品安全市場建設管理標準》要求進行現場勘查,對經檢查符合規定的發給《市場開辦審核意見書》;
4.市場開辦單位憑《市場開辦審核意見書》到屬地工商局登記注冊窗口辦理企業注冊登記,領取《營業執照》。